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

时间:2018-02-07 10:40:38来源:推荐访问:房地产商合同
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、各自管房单位、各房产经营单位:
 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,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,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和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》,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》,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,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,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。
  特此通知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九xx年四月五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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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│              公有住宅租赁合同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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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│  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依据国家法律│
  │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,经双方协商,订立本合同。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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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│出租方(甲方):          经办人:            │
  │承租方(乙方):         身份证号:            │
  │                 工作单位: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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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│住│           小区        楼          │
  │宅│     区(县)  街         号 房号       │
  │座│           胡同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│落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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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│住│      楼                    间    │
  │宅│  结构    总使用面积  平方米  其中居室        │
  │状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│况│      平                    平方米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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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│租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  │ │    自    年  月  日始至    年  月  日止  │
  │期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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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│月│  自   年  月  日始至   年  月  日租金   元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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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│租│  自   年  月  日始至   年  月  日租金   元 │
 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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